知识点:《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要求》
(一)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根据选择的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类别,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分类管理,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申请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其申请从事的证券业务类别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人员,其申请从事的证券业务类别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分析师)。
2.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2011年1月1日前,为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现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集中办理注册登记。
证券公司应当将公司总部、证券营业部中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将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中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的前提下,可以将其专门研究部门中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
同一人员不得同时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为现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集中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应当向证券业协会报送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1)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明复印件;
(2)申请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所在业务部门、工作地点等信息;
(3)申请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所在业务部门、工作地点等信息;
(4)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证券分析师人员管理制度及人员分类情况说明;
(5)公司关于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书;
(6)证券业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者证明文件。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证券业协会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同步在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录入有关人员的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
4.2011年1月1日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以依据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条件,按照本通知附件明确的注册登记程序及要求,为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新增人员,在证券业协会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5.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不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或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办理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或者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所在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原注册登记,并为该人员办理新的注册登记。有关人员变更注册登记完成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6.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离职,其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离职备案。证券业协会依据公司提交的该人员离职备案材料,办理注销该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所报送的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申请材料严格把关,防止出现材料虚假、不实、重大遗漏等情形。
8.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离职或者变更岗位,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未及时办理离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券业协会将采取谈话提醒、责令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等措施。
9.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报送材料存在虚假、不实、重大遗漏情形的,证券业协会将要求其撤回申请材料或者注销相关人员注册登记,并视情节对相关机构采取纪律处分或者自律管理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10.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自律规范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及时在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填报人员处理情况信息,并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提交注销有关人员注册登记的申请或者离职备案材料。
1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自律规范等规定的注册登记相关制度的,证券业协会将视情节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注销相关人员注册登记等措施,并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
12.证券业协会将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有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二)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程序及要求
1.首次注册程序
(1)对于首次申请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资格管理员应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录入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系统将自动生成系统编码和密码(申请人的初始密码有特定规律,第一、三、五位为字母,第二、四、六位为数字。例如:b5m0l2,第四位的“0”是数字零,第五位是小写字母“l”)。
(2)申请人在系统的主页上输入系统编码和密码,即可进入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申请人要根据自己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具体类别选择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申请人通过系统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①执业注册申请表;
②身份证复印件;
③学历证书复印件;
④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经历的工作证明;
⑤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⑥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上述书面材料,以备证券业协会检查。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条件,将符合要求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证券业协会。
(4)证券业协会收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后,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有关机构提交书面材料。证券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对不予注册登记的人员,证券业协会通过系统通知其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5)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人员,其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编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类型等信息将在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
2.变更注册程序
(1)提出变更请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格管理员登录系统,进入变更申请菜单,点击“录入”,在屏幕下方填写“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选择“变更类别”,点击“增加”。录入完毕后,屏幕上显示出所有已经录入的待变更注册申请人信息,资格管理员选择相应人员,确认后点击下方的“提交”。
(2)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
证券业协会确认申请人原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已经提交离职备案和诚信执业情况说明后,受理其变更注册请求。之后,申请人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格管理员可在系统中查询申请人的系统编码和密码,并通知申请人登录系统,修改执业注册申请表中的相关信息。申请人修改相关信息后,将执业注册申请表提交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审核。申请人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将相关申请提交证券业协会。
(3)证券业协会收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后,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材料。证券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对不予注册的人员,证券业协会通过系统通知其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4)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完成变更注册登记后,证券业协会将在网站更新有关公示信息。
(三)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1.根据《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变更注册的,原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要向证券业协会提交离职备案和诚信执业情况说明。其中,诚信执业情况说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证书编号等。
(2)工作具体信息,包括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入职时间、所在部门、工作岗位、从事业务、证券分析师研究的行业和领域、证券投资顾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禁止等情况;
(3)诚信信息,包括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在机构从业期间,是否因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被监管机关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被行业自律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被所在机构给予内部处分,或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给予刑事处罚。
2.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与任职机构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或经双方协议解除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任职机构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诚信执业情况说明,并通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离职备案。
3.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存在以下情形的,我会不予办理执业注册变更登记:
(1)原任职机构未出具诚信执业情况说明的;
(2)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未与原机构就培训费用补偿、竞业禁止等争议事项达成一致,原任职机构未进行离职备案的;
(3)原任职机构出具诚信执业情况说明,经协会核实,确认其存在不能诚信执业的事由;
(4)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与原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就竞业禁止依法作出约定,新机构提交执业注册变更申请时在竞业禁止范围内;
(5)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6)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选择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首次将所属从业人员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具备专门的研究部门、充足的研究团队、一定的研究能力积累、以及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并向协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自我评估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本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本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机构组织架构、研究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设置,研究能力和专业积累评估,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等;
(2)注册地证监局按照有关审慎监管要求对本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出具的无异议函;
(3)我会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5.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协会应对其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1)未按照执业注册管理相关规定,为所属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提交离职备案;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本机构已离职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出具诚信执业情况说明;
(3)未认真审查所聘用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任职状况或诚信执业情况;
(4)未完成从业人员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即允许其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或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5)将与本机构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人员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
(6)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